原告赵某某,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男,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鹤岗市。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鹤岗市。
被告贾海峰,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鹤岗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鹤岗市。
被告姜某,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鹤岗市。
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男,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贾海峰、张某某、姜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玉春、被告刘某某、李某某、贾海峰、张某某、姜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受到他人侵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起诉六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六被告在双方产生的纠纷中存在侵害原告身体的侵权行为,且公安机关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中已查明六被告没有违法事实。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六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赵 波 审 判 员 : 付 全 代理审判员 :王乐地
书记员:: 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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