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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李东平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雄县米家务镇八西村。
被告:李东平,女,1983年1月9日,雄县荣胜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地址雄县雄州路博大驾校楼下。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卫红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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