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一审参加诉讼,参加调解,提供证据、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同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地址:同江市大直路西住建局楼上*楼。法定代表人:张守坤,局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曹某某、同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在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同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同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对同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撤诉。
审判员 张文涛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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