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冯灵玲(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赵某田
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张东海(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灵玲,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田,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海,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农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田、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灵玲、被告赵某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艳、张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是原、被告兄弟之间的分家分单是否合法有效问题,从本案原、被告当庭陈述的情况看,原告赵某某的妻子和被告赵某某的妻子因对分家意见产生不满,原、被告兄弟三人在分家分单上未能签字,且兄弟三人也未真实领取认可分家分单,更未真实有效管理各自分家所得财产、履行分家分单上所确定的义务,故该分家分单尚未签署成立,不属分家分单是否有效问题,故对原告要求依法确认一九九二年正月十六至十七原、被告双方的房产分单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依法确认一九九二年正月十六至十七原、被告双方的房产分单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是原、被告兄弟之间的分家分单是否合法有效问题,从本案原、被告当庭陈述的情况看,原告赵某某的妻子和被告赵某某的妻子因对分家意见产生不满,原、被告兄弟三人在分家分单上未能签字,且兄弟三人也未真实领取认可分家分单,更未真实有效管理各自分家所得财产、履行分家分单上所确定的义务,故该分家分单尚未签署成立,不属分家分单是否有效问题,故对原告要求依法确认一九九二年正月十六至十七原、被告双方的房产分单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依法确认一九九二年正月十六至十七原、被告双方的房产分单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振芳
审判员:李同所
审判员:程肖芬
书记员: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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