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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计分、肖某某、肖某某诉被告江某某、肖某某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计分
肖某某
肖某某
刁丽(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
江某某
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原告赵计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国市。
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国市。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又名江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计分、肖某某、肖某某诉被告江某某、肖某某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计分、肖某某、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计分、肖某某、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计分、肖某某、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计分、肖某某、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军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郑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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