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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合诉被告涿州市刁窝乡东冯某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合
涿州市刁窝乡东冯某村委会
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刁窝乡刁四村。身份证号13243019610717021X。
被告涿州市刁窝乡东冯某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合诉被告涿州市刁窝乡东冯某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合的起诉。

审判长:张环宇

书记员: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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