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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冬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飞
书记员: 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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