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赵彦玲
任国民(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高斌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职工,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赵彦玲,女,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姐姐。
委托代理人任国民,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高斌伟、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程某某与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冀DPA971东风本田越野车已在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该机动车所有人为赵某某,被告辩称该车系郝陆良所有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开走的车辆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未提供证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冀DPA971东风本田越野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3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冀DPA971东风本田越野车已在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该机动车所有人为赵某某,被告辩称该车系郝陆良所有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开走的车辆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未提供证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冀DPA971东风本田越野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3580元。
审判长:李秀红
审判员:赵付堂
审判员:刘志方
书记员:马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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