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林成方,董事长。
被告胡金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胡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5元,减半收取51.00元,财产保全费145.00元,合计196.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晓冲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白小诩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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