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孙绍山(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
梁继运(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
马某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孙绍山、梁继运,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公安大厦铭仕乐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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