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振文
审判员:马萌
审判员:梁俊龙
书记员:孙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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