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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郝树江
刘某
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吕振梅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郝树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振梅,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秋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郝树江、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久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振梅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赵某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事故现场图、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具体住院天数为49天。原告请求赔偿护理费,其所提交护理人员的工资表非财务记帐原始凭证,原告护理费可按其从事行业(建筑业)的河北省上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87元/天)予以计算,具体护理天数为49天。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次事故,原告已构成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原告必须开支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及当地实际交通状况后,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予以酌定。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损失情况所开支的合理、必要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赵某某损失情况确定如下:医疗费32702.23元、住院伙食补助980元(20元/天,49天)、护理费4263元(87元/天,49天)、伤残赔偿金1212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60866.73元。冀BU600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原告损失,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合计60866.73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损失35184.5元(其中医疗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25184.5元)。
二、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原告赵某某损失25682.23元,扣除被告刘某已为原告赵某某垫付的医疗费3500元,实际再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赵某某损失22182.2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事故现场图、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具体住院天数为49天。原告请求赔偿护理费,其所提交护理人员的工资表非财务记帐原始凭证,原告护理费可按其从事行业(建筑业)的河北省上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87元/天)予以计算,具体护理天数为49天。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次事故,原告已构成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原告必须开支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及当地实际交通状况后,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予以酌定。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损失情况所开支的合理、必要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赵某某损失情况确定如下:医疗费32702.23元、住院伙食补助980元(20元/天,49天)、护理费4263元(87元/天,49天)、伤残赔偿金1212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60866.73元。冀BU600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原告损失,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合计60866.73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损失35184.5元(其中医疗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25184.5元)。
二、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原告赵某某损失25682.23元,扣除被告刘某已为原告赵某某垫付的医疗费3500元,实际再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赵某某损失22182.2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万秋红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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