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任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任某某
刘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
被告任某某。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占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马蹄湾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任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建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任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任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任某某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任某某、刘某某给被告任某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200Article|第二百〇六条]]、[[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200Article|第二百〇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任某某、刘某某连带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后顺延);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书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任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任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任某某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任某某、刘某某给被告任某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200Article|第二百〇六条]]、[[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200Article|第二百〇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任某某、刘某某连带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后顺延);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审判长:罗建生

书记员:李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