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毛明媚(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明媚,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8.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8.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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