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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淑霞诉被告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淑霞,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赵淑霞与被告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刚、被告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2,621.00元、误工费21,845.00元、护理费6,525.00元、伤残赔偿金54,892.00元、复印病案费32.00元、鉴定费2,730.00元、鉴定请专家费用2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0元、交通费99.00元、以上共计126,744.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5日,被告公司的冰雪乐园项目开始营业,被告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营业宣传,并在微信上宣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集满38个赞赠送免费门票一张,并开通免费班车。2018年1月10日上午,原告与妹妹赵淑香在工农区四号楼汉城烧烤门前乘坐被告免费班车,以微信集赞的方式获取了两张门票进入谕霖冰雪乐园玩雪圈项目,原告和妹妹赵淑香两个人同坐一个雪圈,由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从滑雪道顶处放入滑雪道滑向雪道底部。原告两人在滑入雪道底部过程中,还在雪圈内坐着未完全滑完状态下,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从雪道顶部又放入他人雪圈,冲下来和原告的雪圈相撞,将原告撞伤,后滑下来的雪圈力量大没有人员受伤,原告受伤后,谕霖冰雪乐园的车将原告送到鹤岗市工农区红星美凯龙附近,原告又坐出租车到鹤岗鹤矿医院住院治疗33天,诊断为右眼眶骨内侧壁、下壁及外侧壁骨折,右眉弓皮肤撕裂伤。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拒绝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陈述2018年1月10日通过集赞方式获得两张门票不属实,因为当天被告方一张门票也没卖过,所以原告对其所述事实需进行进一步举证,对诉讼请求部分根据证据情况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5日,被告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开设的谕霖冰雪乐园项目开始试营业,被告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营业宣传,并宣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在微信朋友圈集满38个赞赠送雪圈票一张,集满58个赞赠送价值58元的设施套票,并开通了免费班车。2018年1月10日上午,原告与其妹妹赵淑香在鹤岗市工农区四号楼汉城烧烤门前乘坐被告免费班车来到谕霖冰雪乐园,未购买门票进入该乐园玩雪圈,原告和妹妹赵淑香同坐一个雪圈,由被告工作人员从滑雪道顶处放入滑雪道滑向雪道底部,在最后一次乘坐雪圈下滑的过程中,原告和妹妹所乘坐的雪圈到达底部后,在回旋过程中和雪道顶部又滑下来的他人乘坐的雪圈相撞,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公司用免费班车将原告送到了鹤岗市工农区红星美凯龙商城附近,原告又自行乘车到鹤矿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32,370.00元,原告的伤情被诊断为右眼眶骨内侧壁、下壁及外侧壁骨折,右眉弓皮肤撕裂伤。此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6,74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赵淑霞伤残等级为伤残十级;2、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五个月;3、伤后需一人护理45日;4、需营养期限45日。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冰雪乐园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合法的冰雪项目经营手续和证照,且应当向游客提供安全的雪圈游玩场地及环境,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本案中导致原告受伤,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管理疏忽,才导致原告所乘坐的雪圈和另一游客乘坐的雪圈在雪道中相撞而造成的,因此被告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注意义务,且冰雪运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原告又与他人同坐一个雪圈下滑,增加了产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故原告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确定如下:1、医疗费:32,370.11元,系原告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和检查费,原告已向法庭提供了正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2、残疾赔偿金:按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十级伤残,即:27,446.00元x20年x10%,计54,892.00元;3、护理费: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护理费可参照2017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27,446.00元除365天X45天,计:3,383.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0元计算,支持33天,计3,300.00元;5、营养费:每天按50元计算,支持45天,计2,250.00元;6、交通费:每天按3元计算,支持33天,计99.00元;7、司法鉴定费:2,730.00元,8、鉴定期间请专家费用和鉴定检查费:293.00元,以上共计99,317.11元,可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系退休职工,原告又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误工损失,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复印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淑霞医疗费32,370.11元、伤残赔偿金54,892.00元、护理费3,38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0元、营养费2,250.00元、交通费99.00元、司法鉴定费2,730.00元、鉴定期间请专家费用和鉴定检查费293.00元,以上共计99,317.00元的50%,即49,658.56元;
二、驳回原告赵淑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00元,由原告负担637.00元,被告负担49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波

书记员: 杨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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