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
被告: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金友,男.
第三人:林宝利,男.
赵某与郭某某、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计449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万永
书记员:张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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