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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洪成某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洪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兴林街与广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姚向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某某、洪成某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宏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洪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庄建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利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损失(6年)6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二原告共同出资购买了粮库北墙后身47.9平方米和36平方米房屋,合伙建起了宏利冰果厂,经营效益非常好,2010年被告将原告同一趟房的中间散户拆迁,最西一户是自来水入水户,拆迁后因无人居住,自来水管道被冻坏,原告的生活用水只能到远处去取水,而冰果厂的生产用水却无法保障。为此,原告数十次找被告交涉,并到市政府等处反应情况,但一拖六年没能解决。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拆迁补偿条例》和《物权法》的相应规定,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经营造成了严重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赵某某、洪成某合伙经营爱辉区宏利冰果厂,该冰果厂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赵某某。2.市粮库北侧63平方米厂房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黑河市宏联冰点厂。3.西兴街一委八组14幢1号住宅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某。4.西兴街一委八组14幢2号住宅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洪成某。5.二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是爱辉区宏利冰果厂的停业损失。

本院认为,二原告合伙经营爱辉区宏利冰果厂,爱辉区宏利冰果厂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现二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是爱辉区宏利冰果厂的停业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爱辉区宏利冰果厂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故二原告作为本案诉讼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洪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宏波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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