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45岁,农民,住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艳敏
书记员: 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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