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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45岁,农民,住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艳敏

书记员: 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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