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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刘志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王某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见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于2015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共计欠款45万元,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拒不支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按年利率36%已支付了45000元利息。
被告将六个月利息60000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的总金额110000元的借条,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违反相关司法解释,本院不予确认,故对该借条的借款数额认定为86000元。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黄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赵某借款42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按年利率36%已支付了45000元利息。
被告将六个月利息60000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的总金额110000元的借条,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违反相关司法解释,本院不予确认,故对该借条的借款数额认定为86000元。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黄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赵某借款42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审判长:杜见强

书记员:王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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