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某
候某某
张某某
卜晓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张某
顾海平
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孙文超
原告赵桂某,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候某某,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张某某。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卜晓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顾海平。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承某支公司),所在地承某市双桥区东环路北福隆小区2号商业楼。
负责人董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被告范某某、被告中华保险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00元,减半收取3095.00元,保全费820.00元,合计3915.00元,由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00元,减半收取3095.00元,保全费820.00元,合计3915.00元,由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晓辉
审判员:高绍民
审判员:唐军志
书记员:张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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