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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被告范某某、被告中华保险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桂某
候某某
张某某
卜晓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张某
顾海平
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孙文超

原告赵桂某,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候某某,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张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卜晓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顾海平。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承某支公司),所在地承某市双桥区东环路北福隆小区2号商业楼。
负责人董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被告范某某、被告中华保险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00元,减半收取3095.00元,保全费820.00元,合计3915.00元,由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00元,减半收取3095.00元,保全费820.00元,合计3915.00元,由原告赵桂某、候某某、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晓辉
审判员:高绍民
审判员:唐军志

书记员:张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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