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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默勋
李瑞龙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赵京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默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罗。
委托代理人李瑞龙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京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运宝
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月来
审判员:张文良
审判员:史二彪

书记员:张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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