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建斌,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告石某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石某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5元。
审判员 田丰
书记员: 贾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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