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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10日在双滦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
原、被告离婚后,现原告赵某某发现被告张某某尚有公积金及银行存款未分割。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原告赵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规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2.75元,退还原告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原告赵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规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2.75元,退还原告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磊

书记员:董学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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