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敬
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常伯怀
原告:赵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住高碑店市泗庄镇宋辛庄伙村323号。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伯怀,男,成年,汉族,籍贯河北省雄县,农民,住雄县北沙乡茫茫口村。
原告赵敬诉被告常伯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敬的委托代理人刘俊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伯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常伯怀购买原告赵敬箱包面料欠款9210元,有欠款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常伯怀应给付原告赵敬款9210元。原告诉状中所称以托运单撤换欠条后托运单未能兑付为由主张被告欠款4200元,因无证据证实此相关过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常伯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伯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敬货款9210元。
二、驳回原告赵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6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常伯怀购买原告赵敬箱包面料欠款9210元,有欠款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常伯怀应给付原告赵敬款9210元。原告诉状中所称以托运单撤换欠条后托运单未能兑付为由主张被告欠款4200元,因无证据证实此相关过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常伯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伯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敬货款9210元。
二、驳回原告赵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6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646元。
审判长:金卫东
审判员:高建平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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