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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供应砂石,被告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砂石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因双方在出具欠据时并未约定欠款利息,故本院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660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只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1.00元(缓交),由被告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川 审 判 员  高 明 月 审 判 员 于 海

书 记 员  孟 令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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