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刘某某
张毅(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曹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路某某
焦某某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毅、曹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路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东由留村588号,系路某某的父亲。
被告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东由留村5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刘某某诉被告路某某、路某某、焦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龙强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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