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崔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
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崔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三强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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