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陈森、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莹
书记员: 宫洁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