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赵某某、管好、管德丰、王淑芬诉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青山乡中原村。
原告:管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儿童,现住勃利县青山乡中原村。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青山乡中原村。
原告:管德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青山乡中原村。
原告:王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青山乡中原村。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中原村。

原告赵某某、管好、管德丰、王淑芬诉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管好、管德丰、王淑芬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朱岩、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管好、管德丰、王淑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2、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不足的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30922.32元,交强险中12万元中一半,即600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0元,共计人民币198922.3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30日19时许,管红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Y03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村马承忠住宅门前处,撞在道前方同向徐某某驾驶的黑09-23523号四轮拖拉机尾部,造成管红磊及乘车人蔡东受伤,两车损坏、管红磊、蔡东经抢救无效死亡。管红磊抢救支出费用6709.30元。经勃利县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管红磊负主要责任,蔡东无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抢救医疗费6709.30元;2、死亡赔偿金221900.00元(11095.00元/年×20年);3、丧葬费24440.50元;4、被扶养人管好的生活费50346.00元(8391.00元/年×12年÷2人);5、被扶养人管德丰、王淑芬的生活费83910.00元(8391.00元/年×20年÷2人);6、精神抚慰金8000.00元,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12万元赔偿60000.00元,再按照责任划分比例,被告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8922.32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无尾灯、未粘贴反光标识)的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四原告医药费695.00元,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63504.00元,不足部分赔偿96932.00元,共计人民币161131.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3.00元,四原告负担2466.00元,被告徐某某负担10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淑平 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 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

书记员:孙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