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国彦江,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兴化街14号(食品厂营销综合楼)现住大庆市龙凤区经纬小区6号商服楼。
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洪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3元,减半收取7777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华 人民陪审员 孟范忠 人民陪审员 林 君
书记员: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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