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住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南二环东路2699号。
负责人任少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及二十楼。
负责人谢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四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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