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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新平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新平
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可义

原告赵新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可义,系被告李某某之兄。
原告赵新平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永强,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可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雄县公安局北沙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对双方当事人现场纠纷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原告亦未有证据证实其损失由被告李某某造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有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新平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新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雄县公安局北沙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对双方当事人现场纠纷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原告亦未有证据证实其损失由被告李某某造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有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新平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新平负担。

审判长:刘山林
审判员:常忠学
审判员:李铁舰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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