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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文龙与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文龙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赵文龙,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赵文龙申请解除对张学斌名下位于长空路东侧涿国用(2003)拍字第122号商住土地登记档案和涿州市房权证清凉寺办事处字第014741号房屋登记档案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学斌名下位于长空路东侧涿国用(2003)拍字第122号商住土地登记档案和涿州市房权证清凉寺办事处字第014741号房屋登记档案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赵文龙申请解除对张学斌名下位于长空路东侧涿国用(2003)拍字第122号商住土地登记档案和涿州市房权证清凉寺办事处字第014741号房屋登记档案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学斌名下位于长空路东侧涿国用(2003)拍字第122号商住土地登记档案和涿州市房权证清凉寺办事处字第014741号房屋登记档案的查封。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陈怀南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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