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龙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赵文龙,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赵文龙申请解除对张学斌名下位于长空路东侧涿国用(2003)拍字第122号商住土地登记档案和涿州市房权证清凉寺办事处字第014741号房屋登记档案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学斌名下位于长空路东侧涿国用(2003)拍字第122号商住土地登记档案和涿州市房权证清凉寺办事处字第014741号房屋登记档案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赵文龙申请解除对张学斌名下位于长空路东侧涿国用(2003)拍字第122号商住土地登记档案和涿州市房权证清凉寺办事处字第014741号房屋登记档案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学斌名下位于长空路东侧涿国用(2003)拍字第122号商住土地登记档案和涿州市房权证清凉寺办事处字第014741号房屋登记档案的查封。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陈怀南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