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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谢鹏(河北涿州志同法律服务所)

原告赵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谢鹏,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原被告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起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来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君和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赵申(本案被告赵某某的父亲,2007年去世)2000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协议,转包期限至2018年6月20日止,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多年。2013年9月份至今原被告因该承包地而发生争议,被告赵某某多次阻碍原告种植小麦(有涿州市公安局东仙坡派出所民警出警记录及光盘为证),被告赵某某的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阻碍种植小麦造成的损失25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予证明种植小麦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赵申(本案被告赵某某的父亲,2007年去世)2000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协议,转包期限至2018年6月20日止,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多年。2013年9月份至今原被告因该承包地而发生争议,被告赵某某多次阻碍原告种植小麦(有涿州市公安局东仙坡派出所民警出警记录及光盘为证),被告赵某某的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阻碍种植小麦造成的损失25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予证明种植小麦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来运

书记员:韩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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