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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雄县大营镇徐码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雄县大营镇徐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老圈,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雄县大营镇徐码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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