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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文义诉被告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文义
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战军

原告赵文义,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满洲里市。
委托代理人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义诉被告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战军的户籍所在地不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文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文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丽超

书记员:薛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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