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徐某
卜立新(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省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省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林波,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徐某、黑龙江省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二原告赵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二原告赵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迟正国
审判员:张桂芳
审判员:孙海波
书记员: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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