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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育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白凤武(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王育新
安东阁(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

原告:赵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白凤武,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育新,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安东阁,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育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属于自己享有的东西长22米之内的院墙以西1米多的流水沟与被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部分土地重叠,且该证注明东西长14.6米与西自大道东至院墙内皮19.1米的四至表述不一致,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对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属于自己享有的东西长22米之内的院墙以西1米多的流水沟与被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部分土地重叠,且该证注明东西长14.6米与西自大道东至院墙内皮19.1米的四至表述不一致,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对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郭英杰

书记员: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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