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郑昊(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王某平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昊,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学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国强、郑昊及被告王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某平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款项,原告赵某某关于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某平关于应付款项是虾苗钱、虾苗死亡不同意给付等辩论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37000元,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王某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某平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款项,原告赵某某关于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某平关于应付款项是虾苗钱、虾苗死亡不同意给付等辩论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37000元,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王某平负担。

审判长:郑学龙

书记员:王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