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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沈某某、李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沈某某
李利民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新县。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被告李利民,男,成年,住雄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沈某某、李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55124.06元,评残后的康复治疗费用及20年后的辅助器具费另行主张;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份开始,原告跟随被告孙某某、沈某某干厂房钢结构工作,2015年8月4日在给被告李利民家干活时,原告从钢结构二楼掉下来受伤。
原告先被送到雄县医院,后又转入北京朝阳急救抢救中心治疗。
诊断为胸8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皮肤擦伤、左锁骨远端骨折、双侧胸腔积液。
在北京朝阳医院住院16天后,转入保定德润医院康复治疗。
现各方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李利民主体不适格,其身份证显示为李立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李利民主体不适格,其身份证显示为李立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子勋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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