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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青,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钱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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