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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张某
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富淼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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