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小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永河,经理。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保定电谷大学科技园8号楼副楼3楼。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巴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巴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赵小巴负担。
审判员 刘山林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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