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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赵某栋、赵淼与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赵天姣(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赵某栋
赵淼
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赵某某。
原告赵某栋。
原告赵淼。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天姣,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会保,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赵某某、赵某栋、赵淼诉被告台子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死者赵志远系台子村村委会委员,三原告以其履行职务致使病情加重死亡为由,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不属本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赵某栋、赵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死者赵志远系台子村村委会委员,三原告以其履行职务致使病情加重死亡为由,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不属本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赵某栋、赵淼的起诉。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苏刚

书记员:王轶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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