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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被告承某铁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被告宋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住承某市。
委托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承某市。
被告承某铁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承某县高寺台镇龙潭村。机构代码证:60104255-6。
法定代表人王铁某,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地址承某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机构代码证80644860-5。
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住河北省鹿泉市。
被告宋某某,住承某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被告承某铁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被告宋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士峰、被告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王某、被告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发生原告赵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应按事故责任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王某、被告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在被告王某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在被告宋某某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主、次责任7比3的赔偿比例由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分别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王某属于无证驾驶,公司不负责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应由王某承担的意见,从维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角度出发,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当向被告王某追偿,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另行起诉。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告宋某某驾驶的车没有与原告的车辆进行接触,故我方不同意赔偿的意见,因此事故为连环追尾事故,宋某某作为无责任方,其投保的被告保险公司亦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范围内先行赔偿,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承某铁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冀HU0002号小型越野客车交由被告王某无证驾驶,其应对王某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赵某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药费5502.24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00.00元;3、营养费880.00元;4、护理费4400.00元;5、误工费53159.00元/360天×100天=14766.39元;6、伤残赔偿金20372.00元;7、营运损失260元×54天=14040.00元;8、汽车修理费16395.00元;9、施救费650.00元;10、鉴定费用6054.00元;11、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00元;12、今后治疗费8000.00元。以上合计63429.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在冀HU0002号小型越野客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医药费(今后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00元;赔偿原告赵某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39738.39元;赔偿原告赵某汽车修理费2000.00元。在冀H3E982号小型轿车交强险无责任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医药费(今后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0元;赔偿原告赵某汽车修理费200.00元。以上合计52938.39元。
二、原告赵某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医药费(今后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5582.24元,营运损失、汽车修理费、施救费、鉴定费用计34939.0元;以上合计40521.24元,由被告王某赔偿30%即12156.37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承某铁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710.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志献 人民陪审员  于德成 人民陪审员  孙明子

书记员:杨立红 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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