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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宏亮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宏亮
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某

原告赵宏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亮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亮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宏亮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宏亮承担。

审判长:江文海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贾学亮

书记员:马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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