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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车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车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37元,减半收取212.7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维琴 审判员 :吕乃顺 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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