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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民诉被告李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民
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
李英军
冀海龙
徐水县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鸿志建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宝华
高玉良

原告赵某民,男,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军,男,1汉族,顺平县人。
被告冀海龙,男,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徐水县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永兴西路金源大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艳杰。
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秀园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刘素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玉良,男,汉族,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民诉被告徐水县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英军、高玉良、冀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庭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会收取25元,由被告李英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庭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会收取25元,由被告李英军负担。

审判长:李新哲

书记员:马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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