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莹,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彦与被告徐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5.00元,减半收取计1,96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双庆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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