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某。
被告: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昌区徐东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项明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球场路44-8号。
负责人:方旺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冷某某。
被告:黄某某。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江汉区沿河大道l号A座8楼。
法定代表人:陈晟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冷某某、黄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谈 亮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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